辽宁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0-22 点击数:

辽宁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部委颁发的有关来华留学生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短期生、普通进修生。

第二条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学校本着“积极稳妥,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开展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充分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来华留学生组织或参加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学校每年3月和9月为来华留学生办理入学,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到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开学后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不退,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说明情况。超过2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报到注册需提供如下材料:

本人护照(留学人员需持“X1”签证)、《辽宁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8张。

从外国直接入学的留学生,需到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的留学生需提供转学证明,当地居住证明,到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八条学校不允许来华留学生在校外居住。

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程序执行。来华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颁发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退学回国或去外地就读,需在离校前15天告知学校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并到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原签证及时变更成相应类型的签证。

第十二条要延长学习期限的来华留学生,须在结业前1个月提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间,经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手续。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学习纪律现象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三条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则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辽宁科技学院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